(一)博士后在站期间,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经告知本人或公告后予以退站:
1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处以刑事处罚的;
2、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;
3、严重违反学术道德,弄虚作假,影响恶劣的;
4、严重违反师德师风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;
5、提供虚假材料获得项目资助或进站资格的;
6、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;
7、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,符合解除劳动(聘用)合同情形的;
8、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;
9、出国(境)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;
10、聘用合同/劳动合同/协议期满,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总在站时间超过六年的;
11、考核不合格的;
12、其他应予退站的情况。
(二)本人自愿申请退站。
退站博士后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规定的相关政策,应于30日之内办理离校手续,将人事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转至人事(劳动)关系接收单位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、将户口按照有关规定迁移至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。
对于不按时办理出站及离职手续,擅自离校者,医学部不再为其补办出站手续,按自动退站处理,不予办理《博士后证书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