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,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经告知本人或公告后予以退站。
1、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;
2、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或人事档案中存在虚假内容的;
3、考核不合格的;
4、严重违反学术道德,弄虚作假,影响恶劣的;
5、被处以刑事处罚的;
6、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,符合解除劳动(聘用)合同情形的;
7、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;
8、出国(境)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;
9、合同(协议)期满,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;
10、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。
退站博士后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规定的相关政策,应于30日之内办理离校手续,将人事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转至人事(劳动)关系接收单位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、将户口按照有关规定迁移至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。无视医学部管理规定,不按时办理出站全部手续,擅自离校者,医学部不再为其补办出站手续,按自动退站处理,不予办理《博士后证书》。
二、本人自愿申请退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