博士后应该在《聘用合同》中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有关的工作,并按时办理出站手续。
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博士后最短在站时间21个月;在站已满21个月,但已通过各单位出站考核、完成出站报告、符合出站条件的博士后人员,由合作导师和所在单位同意、医学部核准可提前出站。
博士后期满前2个月,应按规定格式要求完成书面出站研究报告。博士后期满前1个月,所在院系须组织专家小组对博士后出站报告进行评审或答辩,并检查验收其成果是否达到聘用合同规定的要求,同时对博士后在站期间敬业精神、科研能力、完成科研工作、科研成果等情况作综合鉴定。
出站答辩的情况记录到《科研情况登记表》中,将原件提交医学部人事处博士后管理办公室。
到期尚未达到聘用合同科研任务和成果要求的博士后,应按期办理出站离校手续;学校暂缓发放其博士后证书,待达到规定要求后,再补发博士后证书。逾期一个月不办理出站手续的,作退站处理。